2012/12/22 17:13:44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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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银行
194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苏州支行在松陵镇设办事处,1952年起陆续在各地设置营业所。南麻地区在未设营业所前,如有金融业务往来,均通过坛丘营业所办理。1970年10月,南麻公社设置中国人民银行南麻营业所。1980年4月,南麻营业所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管辖,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南麻营业所。1992年10月,南麻撤乡建镇,农行营业所随之上升为南麻办事处。历任主任:冯志超、李景德、朱巧生。
二、信用合作社
1954年10月,吴江县内以小乡为单位设立信用合作社,南麻地区的南麻、龙泉、太平三个小乡,均成立了信用合作社,设主任、会计、出纳各1人。在农村合作化运动高潮时,被誉为农民走向富裕的金桥(指农业合作社)上的两根扶手(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一。特别对贫困农民发放低利贷款,有力地抑制了农村高利贷活动,对改善农民生活、发展生产起了较大的作用。1956年3月,在并区并乡中撤小乡、建中乡、三个小乡信用社也随之合并为南麻信用社。1957年撤区并乡中,南麻信用社并入坛丘信用社。1959年撤销信用社,公社成立信用部,每个大队成立信用分部,办理存、放款业务。1962年8月,南麻人民公社成立,同年10月设置南麻信用合作社。1983年2月,桥北大队率先成立信用服务站,到1984年春,全乡除桥南大队因靠近镇区不设服务站外,其他14个大队相继都成立了信用服务站,每站设会计1人。这对方便群众、支持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后因管理工作跟不上,而于1992年分批撤掉。信用社历任主任:钱春甸、朱巧生、钱金标、张金福、朱竣。
三、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
南麻信用合作社自1962年10月建社起至1970年10月,属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在业务上受银行营业所指导。
1970年10月至1980年4月,人民银行南麻营业所与南麻信用社合署办公,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套班子,“分开经营、独立核算”。1980年4月至1984年6月,农业银行南麻营业所与南麻信用社仍合署办公,核算上改为“合并记帐,利润按业务量比例分成”。
1984年7月到1995年10月,在核算上实行“行社分帐、各负盈亏”的方式。
1995年11月起,行、社彻底分开经营,结束了长达25年合署办公的形式。
第二节 金融业务
一、储蓄
提倡节约美德、吸收社会游资是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亦是组织资金的“立行之本”。解放初期,仅办理活期定期两种储蓄。1950年曾举办保值储蓄,起到了保护储户不受物价波动影响的作用。1952年停办保本保值储蓄,举办定额储蓄和爱国有奖储蓄。1954年起,举办对号有奖储蓄,零存整取储蓄,从3个月起存到1、3、5、8年整存整取的定期储蓄,活期存单或存折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不断创办适合社会各阶层需求的储种。80年代后,又举办小额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95年,举办三年以上的保值储蓄。
改革开放以后,储蓄存款不断上升,1995年,全镇储蓄年末余额1954万元,比1978年的8.38万元增长了232.17倍;人均储蓄895.5元,比1978年的4.06元增长了220倍。这有力地说明,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提高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
二、存款
组织各企事业单位集体存款,亦是壮大金融事业至关重要的工作。做好组织集体存款的业务基础在于加强服务,提高结算水平、创行、社优质服务信誉。随着南麻工商企业的发展、集体存款亦有很大增加,1978年底,集体存款余额仅74.95万元,到1995年底,上升为1251.98万元,增幅为1978年的16.7倍。
1978—1995年南麻镇农行、信用社年末储蓄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1978—1995年南麻镇农行、信用社集体存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三、贷款
1962年,信用社初建时,仅对生产队及农户贷些生产、生活贷款,数量有限。进入70年代后期,随着社、队工业的不断发展,各项贷款发放逐年增加,对新建企业、新上项目作了必要的、及时的支持。80年代初,农业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逐年上升,为满足粮食收购资金需要,199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均由该银行承担,基层业务由当地农行代理。1995年末,全镇向本地行社贷款5280.56万元,比1979年增长70.4倍,其中:乡镇企业贷款4052.07万元,占总贷款的76.7%;粮食贷款793.50万元,占总贷款的15%,其他还有农户贷款、商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等,占极少比例。
1979—1995年南麻农行、信用社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第三节 民间借贷
解放前,民间借贷比较流行,公众之间、穷富之间的借贷方式名目繁多,在南麻境内流行的几种是:合会、放生米、卖青苗、贴水、抵押、赊销等。有的出于互帮、互助,有的为了获取高利。
一、合会
合会是旧时民间盛行的一种信用互助形式,一般由困难人(会首)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会脚)参加,每人发会摺一个,上有姓名、会款、日期等,一般协定半年聚会一次。第一次聚会时,各人交一定数量的会款,由会首收入,以后每次聚会所交的会款由会脚收入,会脚得款的先后次序用三种方式来确定:一称轮会,事先商定会脚得款次序,届时安排定位数得款;二称摇会,事前不定得款次序,在聚会时当场摇骰子,点子最大者得会款,得过一次款的,下次不得再摇;三称标会,聚会时采取投标竞争方法,各人在纸上写好投标金额,然后当众开标,以标款最大者得会款。
二、放生米俗称吃转斗米
放生米即贫苦农民向富户借米,春天借白米一石(75公斤),秋天还糙米一石五斗,年息将近100%。
三、卖青苗
少数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时急需用款,央人作保向富人或商人出卖青苗(即未成熟的水稻),方法是先到田间踏看青苗长势,然后双方议价,签订协议,中人签字,再行付款。以后施肥、除草、管水、收割均归买方负责,稻谷登场全归买方收入。大部分买方用压低苗价的手法从中获利。
四、贴水
即借钱先付利息,俗称内扣,多在商人之间发生,一般借期较短,有的按天计息。抗日战争前,一般月息10%;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物价飞涨,月息高达50%。
五、抵押
经济发生困难者,为了借钱应急,不得已将田地、房屋等财产抵押给别人,双方商定后书写押契,写明抵押何物、数量,押米或钱若干,抵押期限,年息一般20—30%,大多数到期归还本息,赎回押契;也有的无法按期归还本息,时间过长产不抵债的,双方到政府和收粮处办理转产手续。所押财产归债主所有。
六、借钱还工
有的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断炊时,向富裕户借钱或米若干。到农忙时,为富裕户打短工以抵债务。
七、赊销
旧时,农民以种田为主,平时无其他收入,购买商品时要求商人赊销,商人贪图生意,也愿意赊销给农民,抗日战争前,物价比较稳定,赊给农民的商品以钱记帐。抗日战争时期至解放前夕,物价飞涨,商人为了不受物价上涨带来损失,赊给农民的商品以品名数量记帐,待归还时按现行价结算。归还期一般在夏熟登场或秋熟登场两期中,兼营织绸的农民,缺少资金购丝,由运绸船主作担保,向丝行赊丝,数量较少,价格高于市价10%以上,归还日期至多10天。这样,丝行有利可图,船主招徕生意,织绸者机器亦可正常运转。
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对民间借贷持批判态度而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又陆续流行起来,一般是两种形式:一是亲朋之间无息借款,农民造楼房,不少人家都在亲朋好友中借款,一、二年后归还,这种借贷不付利息,纯属互相帮助。二是集资,一般是集体单位,为了开发项目、扩大生产,但缺乏资金,而向本单位职工用集资的办法筹措资金,集资款的利息略高于银行贷款。
第四节 保 险
保险业务的开展可分农行代理时期和建立保险所时期两个阶段:
195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江特约代理处成立,属吴江县人民银行的股级机构。1952年8月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江县支公司,并在7个镇配备专职保险工作人员,与当地人民银行办事处、营业所合署办公。1959年,保险公司并入县财政局。1980年8月恢复县保险公司,同时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各办事处、营业所陆续设立保险代理处,以利基层保险业务的开展。南麻农行营业所于1985年接受代理处业务,开办了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团体人身险,前后达6年,共收入保险费50.79万元。1991年1月,吴江保险公司在南麻乡设立保险所,农行代理终止。保险所历任负责人:周海根、金福荣。
1991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江市支公司为了拓宽业务,于各乡镇设立保险所,配备所长、会计、出纳各1人。南麻保险所亦同时成立。保险业务从原来的企财险、家财险、团体人身险扩大到车辆运输险、养老保险、独生子女险、义务兵险等险种。企业遭到自然灾害、火灾而影响生产,能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迅速恢复生产;个人人身险投保人如果死亡,能得到规定的赔款,安抚了家属。因此,保险事业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人民赞赏。到1995年底止,建所5年中,各项保险费收入共217.82万元;同时偿付各项出险理赔金额154.22万元,占保险费收入的70.8%,充分体现了保险事业对国民经济建设、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一定保障作用。
1985—1995年南麻镇保险费、理赔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