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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税体制和制度

2012/12/21 13:42:59    作者:  吴江档案局 来源:  吴江档案局    【字 号:  】   点击量:5416

清末,吴江、震泽两县,凡钱、谷出入,均由知县直接向省布政使司负责。收入全部上解,所需支出,则分别按“坐支”、“给领”、“协解”、“估拨”等方式,向省报销。

民国元年(1912)吴江、震泽两县合并,钱、粮收入仍全部上解,所需县政经费,向省领报。另有县自治经费,来源主要是田赋附加。33月停办自治机关后,县级地方经费均统属于县公署;各市(即镇,下同)、乡仍设自治助理员管理市、乡经费。因经费来源有限,支出日渐浩繁,县与市、乡各另辟财源,开征杂捐。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及《国家地方支出标准案》,将财政体制确定为中央和省两级制。省、县收支的划分权在于省。江苏省政府为确立其地方财政的地位,采取县财政局长由省财政厅委派,受财政厅直接领导的管理方式。县另设公款公产管理处专管内务项下支出各费,并设区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安排各区经费。由于“新兴事业,日增不已,既不能另辟途径,不得不向农田上尽量增加”,土地成为附加、摊派的重要对象。

民国23年,国民政府制订了《省县收支划分标准原则》,规定县与乡、镇财政合为一体,不再划分;省县税收依税捐种类,分别归属,不再依正、附税为区分;支出按部门及事业的性质进行划分。逐步向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过渡。但按规定分成的省、县级收入有限,则继续以增加田赋附加弥补。以24年度为例,吴江县田赋附加高出正税3173%

沦陷期间(19371119458),体制混乱。初期,省、县财政收入虽仍以田赋和营业税为主,但均不及战前十分之一,入不敷出。汪伪政府成立后,除田赋外,其余税收大部分由伪中央及省直接在吴江设机构征收,县财政依然收不抵支。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度的田赋豁免。吴江县政府以借债、动员“捐献”来应付支出。9月,开征县自治税捐,以弥补财政缺额。次年7月,实行三级财政体制,县财政收入虽有所增加,但仍收不抵支。对区、乡、镇机关日常经费开支,县参议会决定就地摊筹。同时,省政府准予县举办特别税课(地方税)。36年,又举办田赋附加。这一时期,中央对县实行田赋征实、征借、征购,又不断派购军粮,再加通货急剧膨胀,致使“县财政已达山穷水尽之时”3710月,吴江县“财政困难已达高峰,库空如洗,何能继续维持”

解放初,人民政府取消田赋,征收公粮、公草,同时暂沿旧税法开征工商各税。收入全部上缴,所需财政支出,按月向苏南行署领报。19504月,县财政开始管理城乡政教事业费,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及部分工商税的附加。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建立县一级财政,有6项收入划归县级财政收入。1954年起,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类分成、支出包干体制。此后,县级财政主要与省级发生关系,各项分成比例及支出指标由省核定。

1958年,县财政实行以收定支,收支范围均有扩大。同年8月,全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并继而实行公社财政包干。

1959年起,省对县财政实行总额分成形式,并另定超收分成比例;县对公社一级的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式。1962年起,县财政实行分类分成加超收分成形式;公社一级成为经费领报单位。1973年起,县财政实行全额固定比例留成加超收分成的形式。1977年起,改原来的超计划分成为超上年实绩分成。财政体制逐渐从统收统支、定收定支向收支挂钩形式过渡。

1982年起,省对县财政采取“收支挂钩、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全额分成、一定四年不变”的比例包干体制,县财政开始“分灶吃饭”。

1985年,在盛泽乡和黎里镇进行乡(镇)一级财政试点。次年起全县实行乡(镇)一级财政。

1988年起,省对市、县采取“财政收入递增包干”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预算管理体制

 

一、财政收支的划分

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中心,其核心是各级财政收支的划分。

清宣统三年(1911),试办县自治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带征,支出主要有民政、教育、实业三方面。

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曾多次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终因政局动乱而未实行。吴江境内各税务所征收的货物税(厘金)以及由县署征收的田赋、契税、屠宰税、当税、牙行营业税及登录税等,均全部上解。县地方收入,以田赋附税为主,由县与市、乡三七分成;地方公款公产租息收入为次,县与市、乡分列;契税、屠宰税、牙税等项附税更次。此外,各项杂捐收入成为县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县地方经费的支出,主要有内务行政费以及教育、实业、民政经费四个方面。

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正式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中央、省、县三级收支划分的变动,可分为四个时期:

中央和省两级制时期 根据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对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吴江县内征收的国家税主要有烟酒税、印花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的通过税(统称货物税),税款直接上解。地方(省)税主要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营业税、房捐、其他收入等。县级收支的范围基本与北洋政府时期相同,只是漕米加价每石2元,县分成050元;田赋附税收入的60%划出作为教育专款,40%由县财政安排用于内务与实业费。

中央、省、县三级制雏形时期 民国23年公布《省、县收支划分标准原则》和24年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县级财政体制始在法律上得到认可。规定印花税的三成、房捐、屠宰税及其他依法许可的税捐,划入县级收入;田赋以省得40%,县得60%为原则,出现县一级财政的雏形。吴江县的县级收入除田赋县税及地方捐税外,尚有屠宰税、牙税、契税的各项带征,以及印花税、箔类特捐、盐斤加价的分成收入等。划定的县财政支出主要有行政、立法、教育文化、经济建设、卫生治疗、保安、财务支出,以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支出等方面。

沦陷时期 沦陷初,日军供养和维持会等伪机关日常开支所需,向商界及近郊农民筹募、摊派。汪伪政权建立后,县内开征的各税,一般直属伪中央和省。中央税收有所得税、印花烟酒税、箔类税、香烛税、通行税及消费特税等。省税有烟酒牌照税、猪只营业专税、竹木营业专税、纸张营业专税等。田赋仍分省税、县税。田赋县税及其他地方捐税组成县级财政收入。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三级财政时期 民国35年起,田赋收入由中央、省、县三级按一定比例分成;印花税、所得税以及烟丝、酒类税等属中央税;营业税及粮食营业税省、县各半,省税部分另提一定比例给县作为代征经费;契税正税归县,25%附加属省;各税罚锾归县。县级工商税收主要是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等5项自治税捐。县级支出主要有行政、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建设、警察保安、财务、社会救济等项。由于通货急剧膨胀,至解放前夕县级财政形成了“以支定收”局面。

解放以后,吴江县级财政与中央、省级财政间收支划分的变动大体可分为九个时期:

统收统支、高度集中(19491953年) 1952年以前,县财政只管理城乡政教事业费,没有建立县一级财政。县内征收的农业税、工商各税和公债收入均属中央收入。区以上党、政机关及教育、民政经费分别向行署财政处、教育处、民政处领报。城乡政教事业费来自农业税附征13%,工商业税附征10%1951年征收区域为盛泽、同里、黎里、芦墟、松陵、平望、八坼、严墓9个镇,51日起附加率改为12%,房地产税附加10%),电费附征5%(公用事业费附加),公产收入、规费、学杂费及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乡镇机关行政经费及城乡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建设、优抚、救济、民兵训练等项。1952年,盛泽镇的行政经费视同区以上党政机关向行署领报。

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设置总预算。原城乡政教事业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农业税以及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等项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级财政收入。停征农业税附加(包括1952年度)和工商业税附加(后来恢复征收的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县财政支出有经济建设、社会文教、行政管理及其他费四大类,支出指标由省核定,实际收入不足支出指标的差额由省补助。

分类分成,支出包干(19541957年) 1954年,重新划分县级收支范围。每年核定支出指标,不足部分,由省补助。县财政收入分为三类。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和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10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1954年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10%1955年增加农业税分成5%,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4项分成5%,公债收入分成40%1957年上述4项税收分成改为10%。调剂收入:除1955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分成3%外,其余各年未划定。

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1958年) 1958年,县级财政收支范围扩大。收入仍分三类。固定收入:7项地方税收(除减少契税一项外,其余同前一时期)、国营工业企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县地方企业收入分成40%,国营粮食、商业企业收入分成10%,人民公社上缴收入分成10%(公社企业上缴收入由公社留90%)。调剂分成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分成1165%。财政支出分正常支出及中央、省专项拨款支出两部分。预算执行过程中经省批准增加的正常支出、由省核增补助收入解决。此外,是年起按企业应纳税款征收1%的工商税收附加,作为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但对小商贩、私营商业户、临商及私营诊所的附加按10%征收。由于当年财政收支失衡,将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入预算内。

同年8月,在铜罗乡试点基础上,全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按照“以支划收”的原则,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固定收入、分成收入比例及调拨收入的绝对额。第四季度起,全县人民公社化,对公社范围内的财政收入(所在地国营企业收入除外)扣除原由国家开支的行政事业费后,其差额实行包干上缴。

总额分成、超收分成、比例包干(19591961年) 1959年,重新划分县财政收支范围:凡属于县内的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均作为县的财政收入,凡属于县管理的企业、事业、行政支出和经济建设投资等(除专项拨款)均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根据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实行比例包干。省核定吴江县计划内分成12%,超收分成25%。次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10%1961年又调整为18%,超收分成降低到10%。同年,对原随所得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改按15%计征。

根据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9年起,停止对人民公社的财政包干,对公社(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对盛泽、松陵两镇仍实行总额分成。1960年,对公社(镇)财政实行比例分成,将工商税收、影剧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3项预算内收入及公房、清洁管理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与相应的支出挂钩,对22个公社(镇)分别核定分成比例。次年对公社一级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超收提奖、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重新核定各社、镇3项预算内收入的分成比例,全县平均为177%。社、镇各项支出依收入来源分预算内、外管理。

核定比例、超收分成、一年一定(19621972年) 1962年起,省对县重新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调剂分成”的管理体制。对比19541957年的模式,主要的变动是收入分类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超收分成。支出随收入多少而浮动。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等6项地方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只集市交易税1项,省、县分成各半;调剂分成收入有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等,1962年分成比例为13%,次年为12%。超收部分,固定收入全部归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省、县各半,调剂分成收入县留5%19627月起,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的地方附加统一改为随正税征收1%1964年,县财政收入改按财政收入总额分成18%,超收分成改为10%1965年起,恢复县财政固定收入类,集市交易税列为固定收入,其余财政收入县分成13%,超收仍分成10%1967年,又改按全额分成16%1968年实行统收统支,除房地产税外,其余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指标由专署财政局核定,包干使用。1969年,除房地产税外,其余财政收入分成16%,超收分成10%。次年起改按16%实行全额分成,超收分成提高为15%1971年起,超收分成比例提高到40%

这一时期,对社、镇一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镇成为经费领报单位。

固定留成、超收分成、支出包干(19731976年) 1973年起,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省核定吴江县的调度比例为17%;固定比例留成2%;超收分成20%。是年起,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地方附加,改为从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正税的1%征收。

固定留成、增收分成、支出包干(19771981年) 1977年起,省对县试行“固定比例留成加增收分成”体制。与前期对比,主要是改超计划分成为超上年实绩分成。但仍收支不挂钩,支出指标一年一定。省核定县的固定比例留成为2%,增收分成20%1978年起,城市房地产税和屠宰税列为县的固定收入。1979年起,实行国营工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按企业缴库利润留县40%,其上缴利润不再列入比例留成及增收分成。1981年,试行财政收入包干、增收(超计划)分成结合固定比例留成的办法。省核定县的增收分成为25%,固定比例留成仍为2%,但因国家财政困难,上述两项分成额县得70%30%作为中央借款。

收支挂钩、核定基数、全额分成、比例包干(19821987年) 1982年起,省对县财政实行比例包干。县内财政收入除房地产税全部留县外,其余均列入包干范围。支出主要是包干正常经费,对一些专款及一次性补助经费,原则上由省统一安排;地区机动财力仍由地区统一安排;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款,部分列入包干,部分由省实行专项拨款。苏州地区核定吴江县的年度财政收入基数为7000万元,支出基数为1057万元,支出占收入的包干比例为151%,增收分成比例为25%1983年,由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等因素,县财政收入基数调增128%,包干比例调整为1583%。次年,收入基数又调增49%,增收分成比例由25%调减为20%。同时,中央和省对县财政采取了一些集中性措施: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在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后由省集中10%;取消省拨的纺织品调价补贴等。

1985年起,停止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制度,原留成部分改列预算内结算,相应调整包干比例。县财政收入基数调整为107287万元,增加了28%;包干比例为203%,增收按同一比例计算。1987年,县财政收入基数又调整为127064万元,支出基数为2783万元;包干比例为219%(按市政府规定,其中16%上缴市财政);增收7%以内的部分按25%分成,70110%部分按45%分成。

这一时期新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农林特产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排污费、水资源费收入等,不列入比例包干范围,另定缴留比例。

期间,1985年县在盛泽乡、黎里镇进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试点。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增收分成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1986年起,全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以1985年各乡、镇的收支实绩为基数,全县平均收支挂钩比例为98%。一乡(镇)一率,最高1895%,最低746%。增收分成比例全县统一定为8%。另以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返还各乡(镇)作为机动财力。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有:所在乡(镇)范围内的工商税和所得税(国营企业除外)、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滞纳金收入、建筑税以及农业税和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有:农业、畜牧、林业、水产等农口经费,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公费医疗以及民政经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事业费。在上述范围以外,小城镇的维护建设费用由县按比例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返还,对较大项目则结合水资源费和排污费收入统一安排。

财政收入递增包干(1988~ ) 1988年开始,省对市、县实行“财政收入递增包干”体制,一定三年。苏州市核定吴江县收入包干基数144亿元,年递增率为65%。在递增率内的收入按原总额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县;收入达不到递增率而影响上解的部分,由县用地方财力补足。实行递增包干体制后,车船使用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预算调节基金、新增的农业税收入以及排污费、水资源费收入等均不列入包干范围,另定留缴比例。

1989年,县粮食商业企业财务从省下放到县管理,并由省核定补贴指标,实行指标包干。

二、预决算制度

清宣统三年,吴江、震泽县试编的第一个行政经费预算,由苏属清理财政局汇送江苏咨议局审议,江苏巡抚核准。因辛亥革命爆发,该预算未能实施。

民国建立后,吴江县行政公署设立财政委员办事处,经管全县地方经费的收放及预算、决算、统计报告等事项。预算须经县议事会审议通过,再由县知事明令公布。年度终了,由县署办理决算,提交县议、参两会审查通过。市、乡经费的收支,由市、乡董造送预算,经各该市、乡议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县署批准。县与市、乡两级预算各自独立,县财政部门对两级预、决算无需进行汇总和上报。

民国16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财政预、决算改由县长组织各科、局长和各区区长召开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然后分报省财政、民政、建设、农矿厅核示。18年,省财政厅规定:县有附税、捐款以及地方款产收入全部编入岁入预算;地方各机关经费及各项事业用款全部编入岁出预算;教育经费不再独立,同时归入地方预算。但田赋附税收入仍以三七比例分别列入县、乡(镇)级预算。此外,随田赋带征的区级经费直接下拨;筑路亩捐等专款解省,均不列入县预算。直至22年,县级财政预算尚不能反映全县财政收支。23年始,乡、镇级不再单独编制预算,收支纳入县预算。县政府根据各单位预算汇编成总预算,并召集政务会议审核修正后报省。预算制度走向正规。

沦陷期间,伪县政府仿效原有制度编制年度预算。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县政府为使预算适应需要,年度内预算经常调整。民国35年度首办追加预算;37年度下半年起,改年度预算为每半年度编制一次;38年度,预算支出金额已无法核定,对各项支出标准,省规定以上年819日为基期,增加若干倍计算,预算成为形式。

解放初,县未建立预算制度,各项收支向苏南行署领报。1950年,财政收支分为两个部分:省经费部分属预算内资金,县根据苏南行署下拨的额度执行;乡镇政教事业费部分,由县编制收支概算,报省核定后执行。1951年起逐步建立预、决算制度,单位预算经县财政部门汇编后,提交县行政会议审定后报省批准。

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设立县财政总预算,按自下而上,由条到块的程序编制预算草案,经县行政会议审查后报请中共吴江县委审定,再报省厅核准后执行。此后,每年由分管县长或财政局(科)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作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由大会审议批准。

县总预算制度建立初,由于县级收入留成比例小,年终结余少,年度中期县财政经常出现入不敷出现象。为了保证各项建设事业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1959年起以50万元作为县级总预算周转金。同时,对当年的县财政机动财力在次年安排支出,以促使财政收支平衡。

1960年起,县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须经中共吴江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1963年县财政部门制发《吴江县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预算级次,向财政局编送年度和季度(分月)预算。坚持“拨款有预算,追加按程序”,进一步严肃预算纪律。编制总预算时坚持“当年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决算管理制度被忽视,决算报表种类及有关指标大量减少,以致无法反映全县财政面貌。“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预、决算管理得以加强。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84年起,当年的县财政机动财力改在当年安排支出。在公社(镇)一级,1982年开始编制“社有资金”收支预、决算。1986年起,实行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

三、金库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财政收入征解办法仍沿清末旧制,县署所征税款何时上解,每次解多少,权在县知事。县款由县地方机关存放私人银行或钱庄、商铺,既生流弊,又有风险。

民国17年建立县财政局后,解款问题仍难彻底解决,遇省急需用款或田赋及各税旺征时,往往派员来县守提。2341日,设立省金库。5月,指定江苏省农民银行吴江县分行代理吴江县县金库,自71日起实行。全县财政收入,统存入金库;支出则凭县长、会计主任及公款公产管理处主任印鉴,由金库按预算支拨。同时,由农民银行设田赋收税处及11个分处。

民国3581日恢复由江苏省农民银行吴江分行代理县公库(即金库),规定盛泽、震泽、同里、平望、严墓等5个农民银行办事处同时代理公库业务。次年31日,改由吴江县银行办理县公库,并由该银行盛泽、同里、黎里、震泽4个办事处代理分库,后又增设平望、芦墟两处。382月,县政府与县银行签约规定:解入公库的收入及特种存款由乙方(银行)付给利息,月息一分;办理公库及分库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遇甲方税收不畅,财政困难时,得由乙方给办透支或借款。

解放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吴江县支行(简称县人民银行)代理财政支金库。1952年末,县人民银行下设吴江营业部,盛泽办事处及震泽、同里、黎里、平望、芦墟、严墓、横扇等7个营业所,由其代理金库经收处业务。工商税收由纳税入向金库经收处缴纳;无金库经收处的地区由税务机构自收后汇缴县支金库。县财政支拨款项均开发“支付书”,由支金库拨付,各经收处不能代付。财政收入中的公粮收入,由县粮食局与县财政科结算解库,不与所在地经收处相涉。

1958年,随乡、镇财政的建立,各地经收处扩大代理业务,凡财政预算内、外各项收入,均由缴款人向所在地经收处缴纳。1976年,全县各乡、镇都设立人民银行办事处或营业所,均代理经收处业务。70年代末,原由金库经收处代收的公房租金和中、小学学杂费、清洁管理收入等由各单位自收。1980年起,除县人民银行所辖6个镇办事处外,其余由县农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和营业所代理经收处业务。1985年原县人民银行所辖盛泽、震泽、同里、黎里、平望和芦墟6个办事处改辖于工商银行,仍代理经收处业务。

四、会计制度

吴江县直至北洋政府时期仍沿用旧式簿记制度,一般为“四柱清册”。财政会计年度为自当年的71日始至次年630日止。国民政府成立后,省财政厅于民国18年颁布新式簿记式样,并派员到县督促实施。同时,由省委派的县会计主任会同县长,制订《吴江县政府簿记规则》及《吴江县政府粮柜、司帐报解税款办法》等会计章则,全县财政、行政事业的会计核算逐步改进并趋于统一。

沦陷期间,会计制度基本沿用战前旧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民国3510月恢复县会计主任制度。

解放后,1951年开始因地制宜陆续制订比较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帐户。1952年贯彻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主管单位和基层单位分别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简易会计制度》。1953年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对预算内、外资金分别核算,贯彻财政收支的收付实现制。同时,国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复式记帐法。

60年代初,从水利部门开始,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逐步推行编报“银行支取未报数”。同时推行“财会会审、单据送审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凡一级单位的支出凭证按月报送县财政审查保管;二、三级单位的凭证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保管;对支农资金、卫生经费等,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文化大革命”初期,正常的会计制度被视为“管、卡、压”。70年代,会计制度逐步得到恢复、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复式记帐法,并统一执行省颁的会计制度。1978年贯彻国务院《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85年贯彻《会计法》,各项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

 

注:①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2947,民国23年(19347月出版《吴江县政》创刊号第59页,(乙)地方财政之概况。

②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456857页,民国37410《吴江县政府财政座谈会议记录》省财政厅视察员张风藻讲话。

③吴江县档案馆案卷:8——1——136044页,民国371010日吴江县长卢起勋致县税捐稽征处长的信。

 

第二节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本志只记述县级权限)。

清代及民国前期,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变动等,在名义上均集权于中央。但因封建势力的割据,地方捐税的管理权限混乱,县级也有较大的权力,吴江县的杂捐杂税多达40余种。民国23年(1934)起,省政府对县级苛杂捐税进行清理,分批废除吴江县的苛捐杂税35种。自后,除省批准者外,县级无权开征捐、税。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准许财政收入不足的县,在不与中央税或地方税重复,不对货物通过征税的原则下,自行开辟特别税课,每县不得超过3种,但县地方捐税的征、停,得经县参议会审议后报省核准。吴江县短期内开征过绸类、丝经、石灰3种地方特产税。对于各项自治税捐及营业税的减免,由县税捐稽征处在税法许可范围内核实后报省批准。

解放后,税收管理权限以中央集权为主,地方分权为辅,属于分权的,也主要集中在省一级。1958年税制改革以后,部分税收的减免、加征权限下放到县,县有权对工业企业利用代用品作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吴江县主要是对有关酒类在1530%范围内给予减税;对新办社办企业的亏损产品给予临时性减免税照顾。1960年,县财政局对退税、补税和偷税、滞纳金的处理均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滞纳金的减免和一定额度的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到税务所。县级有权审批的减免税须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同时,对私营工商业及临商按规定予以加征。1963年以后,税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原下放给县的一些减免税审批权限取消。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又逐级下放了一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198111月清理欠税时,省财政厅规定,对一些确实无法缴纳的历年陈欠,每户豁免5000元以下的,由县税务局审批。1984年起对集体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超过20%税负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可减征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同时,省政府还规定,乡镇企业的技措贷款,可在税前归还6080%,由县审批。同年7月,苏州市税务局将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税务局,主要有:对安置待业青年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免征的所得税、工商税;对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超过39%税负部分可减征30%;对城镇集体饮食服务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减征30%;对城镇集体企业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税前还贷审批。8月,省财政厅又将生产销售石灰、水泥制品应纳工商税的减免,砖瓦应纳工商税不超过50%的减免以及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乡镇集体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国家允许减免税的产品,其工商税减免期不超过一年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税务局。

198410月起,工商税改设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原对工商税的减免审批权限,改按对“三税”减免审批的规定执行。国营企业因改缴“三税”后影响合理留利的,经县利改税办公室与县税务局共同审定减免“三税”,一定三年不变;集体企业因缴“三税”后影响利润较大的,第一年对增加的税负可全部免征,第二年减征三分之二,第三年减征三分之一,由县税务局审核,报市局批准。

1986年起,对乡镇企业所得税超过20%税负及基层供销社所得税超过39%税负的减免规定停止执行,规定乡镇企业技措贷款在税前归还60%(城镇集体企业还款有困难的,经批准仍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80%)。同时,对新办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允许减免税的产品,在一年以内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改由市税务局审批。对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照章纳税后当月发生亏损的,由县税务局逐月核实,酌情减免。

同年,县税务局按政策规定对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主要有:由民政部门和城乡新办的符合减免条件的集体福利生产单位的减免;安置待业知青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免税23年;基层供销社和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的行业,在30%幅度内的减税,以及上述行业全年人均利润不足100元,纯商业全年人均利润不足150元的免税;新办乡镇集体企业中的食品、建材、能源工业和建筑业免税23年;扶贫企业的减免。按税法规定可减免所得税的主要有:新办集体企业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免税3年;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免税5年;生产酱油、醋、酱、酱菜以及豆制品、糖制小食品、蜜饯等集体企业,在1990年以前减半征收,其中酱油、醋、酱菜、豆制品4个行业,在19851987年免税3年,期满后减半再减半征收至1990年;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及农机具加工、修理,化肥、农药、兽药、农用塑料薄膜、小水电等免税;村办集体企业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粉坊、豆腐坊、油坊、酱油坊、粮、棉、饲料加工以及理浴、缝纫、修配服务行业等免税;校办工厂免税。

1988年起,省税务局调整对“三税”的临时性减免审批权限,由县税务局审批的有: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石灰、水泥制品应纳税款的减免,以及砖瓦应纳税款的不超过50%的减免;县小电厂销售电力应纳产品税的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以上的,从事税法所列的有关服务业收入,其应纳营业税的减免。同年省政府规定,乡镇企业为扩大出口创汇的技措贷款,经县税务局批准,用新增利润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提高到80%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由县税务局审批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困难的,由县政府审批给予减免。

同年10月省税务局规定,对企业单位违反减免税金使用规定的,县税务局有权作出如下处理:收回擅自改变用途的减免税金或收回全部减免税金;停止正执行的减免税照顾。

1989年起乡镇企业税前还贷60%的规定停止执行。同年8月,取消县税务局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砖瓦应纳增值税减税不超过50%的审批权限。

 

第三节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

 

民国初,县属军、警、教育、救济等机关、学校的经费由县自治财政开支,按年度预算执行;市、乡级单位则由市、乡自治经费开支。预算支出以相应的收入规模来确定,量入为出。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教育、警察、建设等费,由单位编制“预算凭单”,在地方经费项下领报。民国19年(1930)起,上述各项经费由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按照预算实行统管。

沦陷期间,伪政府县财政体制紊乱,各区及县属机关只编支出预算书。

抗日战争胜利后,对行政、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划分为一、二、三级预算单位。主管机关为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预算分配表》,送县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用款时,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分配预算数,分期签发“支付书”,交公库拨付。各单位在月(年)终编制经费使用情况的会计报告,送县会计主任室初审后报省主管部门核准。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动荡,对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逐渐流于形式。

解放初,县、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所需钱款、粮食等,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汇总向苏南行署领报。19504月开征城乡政教事业费,由县财政科统管收支。自此,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分“省经费”和“乡、镇经费”两条资金渠道领报。1951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经费包干。

1953年开始,随着县一级财政的建立,不再划分“省经费”与“乡、镇经费”。同时,取消经费包干,实行预算定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逐渐形成三级预算管理体制。一级单位(即主管单位)直接向县财政领报经费,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将经费转拨所属单位,并进行管理和核报,如县教育局、县卫生科等;另一类不向下转拨经费,如各个区公所等。二级单位(即所属单位)一般向一级单位领报经费并转拨给下级单位,如血吸虫病防治站和乡、镇中心小学等;也有不向下转拨经费的,如县人民医院和中学、师范学校等。三级单位(即基层单位)向一级或二级单位领报经费,如农场、苗圃、文化馆等。尚有一些单位人员少,经费不多,所属开支向上级领报,只作为“报销单位”,如文化站、一般小学和公安派出所等。

1958年,因建立公社(镇)一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基层的行政事业费采取就地领拨办法。1960年根据“统放结合、包管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预算包干。县财政对9个县级事业单位、当年27个建设单位的369万元投资,采取“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结余分成”(财政40%、单位60%)的办法;县财政对6个县级行政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则采取“定项包干、结余留用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办法。1961年紧缩财政支出,对各单位1960年的结余存款全面实行“冻结”,停止预算包干体制,恢复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制度。1963年起,改变基层行政、事业经费由公社(镇)核拨的办法,恢复由县级各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核拨;社、镇机关行政经费则直接向县财政领报。

1966年,修改对主管部门和社、镇行政机关的经常性公用经费的管理形式,实行如下办法:一是定额包干管理,如办公费、电讯费等;一是定额控制使用,如旅差费、小型会议费等。嗣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基本上保持预算定额管理形式。

1980年开始,县财政对农林水、工交、文教、科卫、抚恤救济和其它等6类行政事业费,又全面推行预算包干体制。19801984年期间,采取全年一次核定单位公用经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一些临时性专款不列入包干范围。1985年起,扩大包干项目,将人员经费列入包干;对临时性的专项经费,只要保证事业项目完成,经费结余留给单位。1987年县财政局制订《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实施意见》,经县政府批转县各部门及各乡、镇执行,对包干公用经费压缩10%


第四节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一、利润分配管理体制

从解放到1957年止,在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国营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县财政,如发生亏损,由县财政拨补。公私合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原在支付私股定息后缴所得税,1957年起也改为上缴利润。1958年起国营商业、粮食、邮电及水产企业等实现的利润列入县财政;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制度,按不同行业核定分成比例:纺织工业7%,其它工业8%。企业分成部分用于技术措施、新产品试制和劳保、福利、奖金等。1959年起,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并由县财政和主管部门分别按留成总额提取10%20%用于调剂。是年起,县人民银行实现的利润纳入县财政。1961年物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也纳入县财政。1962年起银行、邮电及国营商业、物资、粮食等企业复改隶属于中央或省财政;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利润,农、林、水产场圃及文化企业利润仍列入县财政。是年起取消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1966年公私合营企业全部转为国营企业,在企业利润中停付私股定息。是年起,县供销社的利润纳入县财政。19691972年期间,国营商业、电讯、物资等企业利润又陆续纳入县财政。1973年起,新华书店和影剧企业实现的利润留成15%,同时停提企业奖励基金。1974年吴江水泥厂、砖瓦厂和通用机械厂实行“五小”工业企业利润留成,按年度实现利润的60%留给企业,其余40%上缴财政,这一制度执行至1978年止。

1978年起,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制度。工业企业在全面完成利润、产量、质量和供货合同等指标(1978年为8项,次年起为4项)前提下,按工资总额提取5%企业基金,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劳动竞赛奖金。同时,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企业基金用于统一调剂,次年起改为由企业按超上年利润实绩提取10%企业基金,再由主管部门集中企业提取数的20%。国营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和农、林、水产及文化企业比照工业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分别确定利润等3项考核指标。1979年起,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制度,县财政按留成利润的20%返还企业。同时,国营场圃企业则实行财务包干体制。

1980年起,新生、新联、新华丝织厂、吴江印染厂、华生纺机厂和震泽缫丝厂等6户企业,作为扩大自主权的试点,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分成,企业的奖金和福利与利润挂钩。核定企业的基数留成率最高3139%,最低1201%;平均1836%;增长分成率为20%。同期,商业、物资、供销企业亦试行利润留成。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企业,停提企业基金和奖励基金。1982年,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除原来6户扩权企业外,吴江化工厂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留成率2141%,一定三年不变;吴江水泥厂实行盈亏包干,超包干基数留成30%;其余7户工业企业实行微利包干,超包干基数留成70%80%,均一年一定。

1983年,全县111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其中9户大中型工业企业,税后利润缴纳调节税;8户小型工业企业,税后利润定额上缴承包费。国营商业、物资、交通、文化和县供销社企业也分别核定留利率。对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征60%调节税。粮食工业财务由省下放到县,盈亏纳入县财政。

1984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1983年企业的实现利润为基数,结合税制改革后影响企业利润的增减因素,调整确定基期利润。税后利润除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计划亏损企业外,其余企业仍缴调节税。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调节税,并由原来按环比计算改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上缴调节税超上年实绩15%以上部分返还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对各企业的留利方案自1985年起执行。8户大、中型工业企业新生、新联、新华、印染、华生、化工、化肥和水泥厂,缴纳调节税后平均留利2253%;小型企业震丰(震泽)缫丝厂,缴纳承包费后,留利4577%;微利企业吴江砖瓦厂免缴所得税并酌减部分产品税;另7户小型企业免缴承包费,平均留利5364%75户国营商业,其中18户大中型企业缴调节税后平均留利2675%48户小型商业,缴纳承包费后平均留利375%8户商办工业、1户饮食服务企业,均免缴承包费,平均留利8659%8户物资企业,缴纳调节税或承包费后,平均留利3488%6户文化企业,减征部分所得税后,平均留利65%1986年对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留利水平为:工业企业4566%,工业供销企业3023%,商业企业3283%,物资企业3546%,粮食工业45%,交通企业775%,医药商业5714%

同时,自1985年起停止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制度。在国营企业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上缴利润一般采取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或递增包干的形式。

1989年,粮食商业财务由省下放到县管理,省核定吴江县1989年粮食商业企业费用补贴指标888万元,粮油新价差补贴指标431万元,粮油老价差补贴指标93万元,省财政对县财政实行指标包干。

二、固定资金管理体制

解放初,县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源于财政投资以及接管和没收的资产。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简称“一五”时期,下同),特别是1956年公私合营后,县财政给予合营企业三项费用投资(技术组织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企业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上缴县财政。

“二五”初期,“大办工业”,企业拉资金、上项目,搞“自我武装”,基建投资失控。后又实行“包投资、包规模、包进度”的基建投资包干,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全期县财政预算内、外基建投资比“一五”时期扩大11倍,而形成的固定资产仅占投资额的三分之一。

“三年调整”和“三五”时期(19631970年),除财政拨款外,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964年起,发放小型技措贷款,可从企业新增的利润中归还。1966年由县财政发行有息定额债券集资建县化肥厂。1967年起,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的70%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30%上缴财政,统一调剂。1969年起,银行对纺织工业发放出口工业品专项贷款,可在企业新增利润中归还。

“四五”时期(19711975年),从1972年起,由财政拨给新产品试制费和“五小”企业补助费。“五五”后期,企业固定资产的来源增加,规定企业基金和企业利润留成按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县财政继续对企业拨付固定资金。1980年底,有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及“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费、扭亏措施费等6项投资。同时,陆续发放小型技措贷款、轻纺工业技措贷款、出口专项贷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贷款、进口设备人民币贷款、国内配套设备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还有全民企业与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间开展联营而形成的固定资产。1984年,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贷款种类继续增加,至1989年,银行发放的有小型基建贷款、技术开发贷款、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贷款、轻纺工业中短期贷款、投资银行贷款、贴息贷款、微机专项贷款、技术开发贷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等;县财政发放的有小型技措贷款,挖、革、改贷款等。是年末全县工业企业借款余额比1978年末增19倍以上。企业以专项借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借款可从新增的利润中在税前归还。同时,财政拨款相应减少,到1989年底,只有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1988年起,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此外,还有县以上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拨款及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流动资金管理体制

解放初,县属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概由财政供给。公私合营后,由县财政管理的企业增加,又因企业扩大生产,要求增拨流动资金,而地方财力有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1957年,县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交通银行逐户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并划分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前者由县财政核拨,后者由银行贷款。1959年起,上缴利润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实行全额信贷管理,过去财政已拨的流动资金转作银行贷款。1965年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和供应恢复由财政和银行两家分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管理制度不严,流动资金的占用额越来越大。1972年起,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逐渐加强,定额流动资金山原来的财政包干改为财政供应70%,其余30%和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

1983年起,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复改由银行全额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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