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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档案学会章程

2013/1/22 13:36:01    作者:  来源:     【字 号:  】   点击量:3870

吴江市档案学会章程

(吴江市档案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0422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吴江市档案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吴江市档案学会是由档案工作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是江苏省档案学会、苏州市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学术研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求实、创新、奉献、进取”的科学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科普宣传、咨询和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理论创新,努力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为学会会员服务;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学会作为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吴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吴江市哲学和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吴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单位是吴江市档案局,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市档案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南路19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江苏省档案学会、苏州市档案学会、吴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吴江市哲学和社会科学联合会以及兄弟省市档案学会举办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 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举办科普宣传活动;

() 传播和普及档案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事业动态和成果;

() 开展有关档案业务培训和档案业务、技术方法的指导、论证、鉴定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等服务活动;

() 表彰和推荐档案事业优秀成果,发现和推荐人才;

() 鼓励会员提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 编印《吴江档案》和有关档案学术研究刊物及编研资料;

() 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 团体会员:凡档案工作获省认定等级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团体会员;

 () 个人会员:凡热爱档案事业和愿意从事档案学术研究,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中国档案学会和省、苏州市档案学会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1.具备助理馆员(助工、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有实践经验的档案工作者;

  3.热心于学会工作,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4.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并有一定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会员推荐;

  () 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参加档案学术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和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调离原任职岗位,其学会职务自行免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它文字材料,并负责上报;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会费;

  () 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本着节俭原则,实行计划安排,量入为出,合理使用,民主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吴江市档案学会2010422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吴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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