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采用记述体、语体文写法,设卷、章、节、目4个层次,全书分概述、大事记和十八卷专志及杂录、附录等。横排类目,纵写史实,力求翔实、具体。
二、本志的记述范围以历史上震泽的辖区为限,辖区外与震泽有关的事件也有少量记入。
三、本志的记述时间未定上限,专志的下限断至1990年。《大事记》编至1998年。1991—1998年的全镇主要数据列表载于“附录”。编写时注意纵贯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
四、本志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用朝代、年号、年序,并在每一节中首次出现时加注公元纪年。同一节中连续出现相同年号,在不至于引起歧义时,一般省略年号,仅列年序。民国以前的月、日采用农历,民国年间的用公历。1949年5月3日起(中国人民解放军抵达震泽)用公元纪年。“解放前”、“解放后”,以1949年5月3日震泽解放之日为界。
五、本志人志人物按人物生不列传原则,立传限于震泽籍已故的有影响人物,本志在行文中涉及的人物,解放前收入较多,解放后收入较少。
六、本志《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按发生时间的先后为序,一些重要事件为明始末,亦按本末体记述。
七、本志以文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
八、为了行文简洁,有些移用旧志的说法,如“里人”,即震泽镇或震泽附近农村人,不再另作注释。